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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保障。深化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适应社会发展,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专人,精心组织实施,并强化政策、资金保障,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有序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因地制宜,整合资源。要结合农村实际,因地制宜地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有效整合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农村社区其他公共服务建设,积极合理地利用闲置的会堂、祠堂、学校等进行功能改造,合力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或改为他用,目前闲置的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通过提升改造继续承担农村为老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城乡统筹,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必要条件,进一步夯实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将各地妇联组织的妇女培训、农业部门组织的农村劳动力培训与民政部门组织的养老护理员培训相结合,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护理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要通过广播、数字电视等媒体,加强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宣传,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爱心服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强对农村老人思想观念、生活习惯的教育引导;大力弘扬孝文化,增强“子女是赡养老人的法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四)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深化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各种因地制宜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养老服务内容及管理方式,将有明确年度目标任务、适合量化考核的阶段性重点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的目标考核范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