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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低效用地腾退机制。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开展低效利用土地调查,对辖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产能低下、圈而不用等低效用地进行登记造册,纳入收回计划。政府收回低效利用土地的,可以退还原土地出让金并给予银行利息和合理收益补偿。
(四)提高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对无法独立分宗且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周边已出让地块统一开发建设,以协议方式供地,具体程序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规范执行。
(五)推进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严格落实“双挂钩”制度,制定批而未用土地利用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的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指标盘活、土地收回任务,不定期通报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督察工作进度。对批而未用土地规模较大的区、县(市)和相关用地主体,可以暂停新项目农转用报批。
五、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监管
(一)完善土地利用监督考核机制。对工业用地和土地公开出让文件中约定特殊条款的经营性用地,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在土地成交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收取总地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监管协议书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应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后,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对履约监管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用地复核验收手续。
市经信部门应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税、招商引资等部门完善工业用地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对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新增指标的督查考核,不定期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履约协议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市政府根据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工业用地总投资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未达到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标准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责成用地单位在1年内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按年补收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的税收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整改后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仍不到约定标准50%或亩均税收不到约定标准30%的,可以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公开出让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先经规划部门组织论证后,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或召开听证会,并在主要媒体上公示。如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进行调整,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由于政府原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出让金差价按单倍计缴;由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出让金差价按双倍计缴;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推进土地使用制度创新
(一)优化工业用地出让流程。工业用地成交后国土部门应与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竞得人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取得环评批复且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可以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二)改革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分期分阶段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出让,出让年限原则上按照30年设定,出让起价由国土部门按照具体年限进行修正。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采取“分期分阶段出让”方式的,首期出让年限为6年,期满经考核评价达标后可以续签剩余24年出让合同;采取“先租后让”方式的,土地成交后可以签订租赁期为6年的土地租赁合同,期满经考核评价达标后,改签出让年限为24年的土地出让合同。
(三)创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完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探索开展土地使用权公告出让,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权市场化配置水平,促进重要产业项目顺利落地。
(四)鼓励发展产业用地。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集团总部、金融办公、科技研发、自用办公等土地,可通过约定自持与销售比例、制定地价修正规则、创新供地方式等措施予以支持;对创新型产业用地和机构养老、文体设施等其他用地,可以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统筹考虑行业特点合理确定地价。
(五)开展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创建活动。建立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开展开发区(园区)土地利用调查,对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行评价。组织开展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评选,在全市建成一批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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