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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管控
(一)严格工业用地准入管理。市经信部门应会同发改、科技、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制定工业项目准入指导意见,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进一步提升工业用地产出效率,国家级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85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4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下同]新增工业用地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72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其他新增工业用地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63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
严格执行工业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准入指标,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联合审查制度,对于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一般通过租赁土地或厂房解决,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单独组织供地,具体项目评估准入及审查办法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另行制定。
(二)引导工业用地向开发区(园区)集中。市区原则上停止向开发区(园区)以外供应零星工业用地;市区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停止向高能耗、高污染、科技含量低的一般性传统工业项目供地。鼓励开发区(园区)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中小企业原则上通过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用房。
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办理农转用的零星工业用地,原则上应调整用地性质。特殊情况经各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继续公开出让,但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前成交完毕。
(三)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建设用地强度指标,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8,工业用地中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对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或建筑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山边、湖边、河边等地域,经规划部门充分论证并报有权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在本行政区域内允许实行动态平衡。
四、促进城镇低效土地盘活利用
(一)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制定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激励政策,列入试点的项目用地,根据城市规划已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按规划用途依法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调整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应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征购后公开招拍挂出让。
(二)鼓励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符合产业导向并经区、县(市)政府批准的,工业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调整产业类型;用而未尽等空闲土地可以整体或分割收回,全额退还对应土地出让金并参照原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经规划部门批准,工业用地上闲置建筑物等资源可以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并缴纳土地年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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