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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食品流通(包括保健食品流通)企业应当采用以下形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1. 在食品批发企业醒目位置及本企业网站首页(如果有)公布以下内容: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或影印件;
(2)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的食品安全质量承诺书;
(3)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负责人信息;
(4)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产品的处理方式;
(5)企业联系电话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2.食品大型超市(包括兼营食品的大型商场与超市)应当建立肉、菜等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主动向消费者提供电子销售小票或销售凭证等信息,在一定区域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临保期食品区,并在醒目位置及本企业网站首页(如果有)公布以下内容: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或影印件;
(2)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的食品安全质量承诺书;
(3)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负责人信息;
(4)如经营食用农产品,应当公布其自检信息;
(5)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产品的处理方式;
(6)单位联系电话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3.农贸市场应当建立肉、菜追溯系统,并在显著位置及本市场网站首页(如果有)公布以下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或影印件;
(2)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的食品安全质量承诺书;
(3)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负责人信息;
(4)食品检测人员信息;
(5)食用农产品自检信息;
(6)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产品的处理方式;
(7)单位联系电话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4.个体食品经营户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电子销售小票或销售凭证等信息,并在醒目位置公布以下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或影印件;
(2)由经营户户主签字的食品安全质量承诺书;
(3)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
(4)经营户联系电话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十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本单位网站首页(如果有)向社会公布以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或影印件;
2.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的食品安全质量承诺书;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4.单位联系电话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小吃店、饮品店还应当公布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饮品店应当公布使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名称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在配送车辆显著位置公布其单位名称、投诉举报电话等。
(十三)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本企业网站首页(如果有)向社会公布以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原件或影印件;
2.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的食品安全质量承诺书;
3.质量管理负责人信息;
4.洗涤剂、消毒剂使用情况,包括品种、名称等;
5.单位联系电话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除公布以上信息外,应当在配送车辆醒目位置公布企业名称、投诉举报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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