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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3-05 08:13:40 杭州网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八)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采用以下形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现场醒目位置及本单位网站首页(如果有)公布以下内容: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商标、产品认证证明使用许可证原件或影印件;

(2)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包括组织负责人)签字的食品安全质量承诺书;

(3)使用的所有农药、兽药和渔药等农业投入品品种;

(4)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及销毁信息等;

(5)单位或组织负责人联系电话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现场醒目位置公布以下信息:

(1)当日上市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农药、兽药或渔药等农业投入品情况记录,包括品名、使用日期、计量等;

(2)当日上市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肥料、饲料或在种植养殖环节使用的添加剂、防腐剂和保鲜剂等信息;

(3)当日上市食用农产品出基地前食品安全自检信息。

3.食用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应当公开其在收购、储运环节使用的添加剂、防腐剂和保鲜剂等信息。

(九)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本企业网站首页(如果有)向社会公布以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原件或影印件;

2.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的食品安全质量承诺书;

3.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信息;

4.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及销毁信息等;

5.当日各批次畜禽来源、数量与检验检疫情况等信息;

6.企业联系电话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采用以下形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1.在醒目位置及本单位网站首页(如果有)公布以下内容: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或影印件;

(2)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的食品安全质量承诺书;

(3)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负责人信息;

(4)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产品的处理方式及销毁信息等;

(5)单位联系电话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2.在生产车间、配料间入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公示生产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含原辅料生产厂家、QS号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含添加剂名称、生产厂家、QS号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最大使用量等)等信息,动态明示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

3.在关键控制点、重点工作岗位明示相应的管理制度。

4.在配料间、检验室、原料库等关键岗位入口处明示配料、检验、仓库管理员的姓名、职责、岗位等基本信息,需持证上岗的应同时明示操作证书影印件。

5.视情公示技术资料、索证索票、相关台帐等情况。

6.其他按规定需公开的信息。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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