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6日
杭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公开、收集(征集)、公布(披露)、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我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集(包括征集)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收集(征集)、公布(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客观、及时的原则。
(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征集)和发布(披露)的综合管理。
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征集)、公布(披露)、使用、建档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自检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产品质量信息等。自检信息包括单位自检不合格食品信息、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等信息。不良信息包括抽检不合格信息、违法行为查处信息、投诉举报处理等信息。良好信息包括获得认证信息、奖励信息等。
(六)自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食品生产加工者(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者)等不合格食品召回信息与处理信息,包括召回、处理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与产品名称、批次、数量等;
2.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食品生产加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现场制售面点、卤味等企业)自检发现不合格产品信息,包括不合格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的生产企业名称与产品的名称、批次、数量等。
(七)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查询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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