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推荐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发电〔201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模范集体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4年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推荐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推荐对象,原则上应从我市市级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中产生(事迹特别突出的除外),并以2009年(含)以来的事迹为主。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不参加推荐评选。
二、名额分配
省里分配给我市的推荐名额为省劳动模范71名、模范集体14个,并要求采取差额评选推荐的办法,适当增加推荐分配名额,即省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增至75名、省模范集体推荐名额增至15个。
三、评选要求
(一)推荐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推荐、群众公认的原则。重点推荐在“一基地四中心”建设、民营经济强市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杭州”、平安杭州、法治杭州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初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党、政、工集体研究确定,并在上报前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村民)意见,评选出群众公认、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模范个人和集体。各地各系统要对本地本系统推荐的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候选人(单位)进行全面考察。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考察或抽查,并在《杭州日报》上公示推荐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地各系统要按照评选条件和名额分配要求进行推荐,经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资格审核,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定并进行差额票决,拟定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被差额对象分类并按得票多少排序,作为后备替补对象。
(三)推荐为省劳动模范的企业负责人和模范集体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单位应是市级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并积极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履行社会义务,在杭州市“春风行动”等慈善活动中积极捐款。推荐上报时需提交《2014年推荐省劳动模范(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表》和《2014年推荐省模范集体(企事业单位)签署意见表》等。
(四)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推荐对象,各区、县(市)以本区域为单位负责上报;市属单位由市各产业工会牵头负责上报。各地、各产业工会在3月5日前将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初荐表》和2000字左右的详细事迹材料(附电子文档)上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五)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推荐对象的评选和审定,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联系电话:87161071、87161030)。
本通知由市总工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 杭州市推荐2014年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名额分配表.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