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函〔2014〕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
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充分体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含开发性安置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资产价值,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我市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下同]范围内留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留用地是指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规模,给予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土地。
(三)市政府成立杭州市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市区留用地项目开发和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留用地开发和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稳步推进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
发改、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管、审计、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留用地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留用地指标管理
(四)留用地指标是指因城市建设征收我市市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按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下同)面积的一定比例向被征地村核发的,由土地面积、等级、性质等要素构成的专项指标。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留用地指标的核发、预支、调剂及使用等管理工作,以村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建卡造册,实行动态台账管理。
(六)城市建设征收我市市区撤村建居村集体所有土地时,按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面积的10%核发留用地指标。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留用地指标核发按该区原有政策执行。
(七)开发性安置用地和村级集体拆复建用地指标统一按留用地指标核发、管理和使用。
市级及以上的交通、市政、绿化、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开发性安置的,按照征收农用地面积的10%核发留用地指标。
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的土地,需拆迁具有合法产权的村集体全资非住宅用房,且按照单倍重置价补偿的,可按照土地面积核发留用地指标。土地原用途为商业或综合的,其指标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土地原用途为工业的,其指标不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
原已核发未使用的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按原指标性质转为留用地指标录入留用地指标卡;原已核发未使用的拆复建用地指标按照前款原则转为留用地指标录入留用地指标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