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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与门店实行联网。该系统应覆盖企业药品购进、储存、销售、配送等各环节,符合GSP管理要求,并具有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的条件。企业应配备1名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计算机软件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专职计算机管理人员,有关岗位人员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实行委托配送的,应与被委托方建立电子数据对接的信息平台,即相应的采购申请、出库发货、退货、不合格药品、召回药品等信息交换系统。
10.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探索和运用信息化手段等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视频药学服务工作。
(二)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
1.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注册执业药师资格。
2.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应配备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单体药店,其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师(中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药师资格;连锁门店、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其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中药士)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1年(含)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且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
3.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应配备驻店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单体药店,应至少配备两名驻店药师,其中1名应为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执业中药师),另1名为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从业药师(从业中药师);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配方的,应配备注册执业中药师。连锁门店、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应至少配备两名驻店药师,其中1名应为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执业中药师),另1名为药师(中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从药中药师);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配方的,应配备注册执业中药师。在偏远山区双无村(无医疗机构、无药店,下同)设立的药店,应至少配备1名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执业中药师)作为驻店药师。
4.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从事药品验收、采购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验收、采购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6.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单体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连锁门店、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连锁门店和偏远山区双无村设立的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
如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药品销售后能得到及时补充,可不设药品仓库,但其药品必须按规定存放于柜台、货架及冷藏柜中,不得存放在其他区域以及与其他物品混放。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配方的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必须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符合GSP要求的中药饮片仓库。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生活辅助区域等,并与营业场所、仓库等分开。
7.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应配备计算机、药品销售票据打印机等信息化管理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覆盖企业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符合GSP管理要求,并具有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的条件。有关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8.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盟店和异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从业人员相关资质和营业场所面积等要求参照单体药店设置标准执行。
(三)专营或兼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
1.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的负责人应熟悉有关药品经营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
2.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连锁企业,其总部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连锁门店(专柜)质量管理人员可由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以单店形式设置的,其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中药士)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药学中专及以上学历;设立在农村、偏远山区的药品零售企业(专柜),其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可由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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