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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由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金发放。
(五十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按规定可延期退休的人员,应向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的相关材料。
(五十六)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继续缴费的,主城区户籍人员经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非主城区户籍人员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十七)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在当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规定、计发参数公布前,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预发,当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规定、计发参数公布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当年度预发的基本养老金多退少补。
(五十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按以下办法办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继承、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费申领: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持参保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由继承人持继承人身份证件、合法继承人公证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等材料,主城区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非主城区户籍的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的,由继承人持继承人身份证件、合法继承人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等材料,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到档案管理单位办理。
符合申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费的,应提供遗属关系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凭证。非主城区户籍人员失业期间死亡的,申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费的需要提供当地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领取失业救济金对象的证明。
(五十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由继承人持继承人身份证件、合法继承人公证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等材料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继承。
六、其他
(六十)杭州市市属、区属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仍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办法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十一)本细则所称的主城区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六十二)国家、省对本细则所涉内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十三)本细则所称缴费年限,如无特别说明,均包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六十四)在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暂按上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六十五)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