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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4-02-08 10:23:19 杭州网

杭政办〔201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我市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发展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休闲养老基地等。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用地用房支持力度

(一)加强规划布局与用地保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常住人口)用地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各区、县(市)要通过编制和修订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等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和布局。可将闲置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各地要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和养老服务需求提高的实际情况,统筹城乡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满足发展需求。2013年底每百位老人拥有床位数不足4张的区、县(市),要根据老年人口数、床位缺口数等指标要求,加强用地保障,优先保障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计划指标,到“十二五”期末,安排一批项目向社会招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养老院扩并或迁建后,如无生态景观、历史文化保护等特殊控制要求,原则上原养老院用地应作为保障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并可优先用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二)明确供地政策。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做地,规划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并给予地价优惠政策。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为更多的老年人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利用原建筑物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25号)规定,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

(三)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小区要按照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每百户3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安排在一楼,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并设置无障碍通道。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具体配建要求由市民政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新建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由所属街道(乡镇)进行验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移交给当地街道(乡镇)使用,产权可归属各街道(乡镇)。

(四)加强公建配套。优先发展为养老机构服务的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以及医院、学校、银行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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