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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人员分期缴费的,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可一次性缴清剩余年限的费用,也可按原分期缴费周期继续缴费,缴费标准均按每人每月286元执行。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应在证件有效期满的次月,一次性缴清原参保时核定的应缴费用余额。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费用的,停止发放养老金,缴清费用后予以恢复。
(三十四)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增发养老待遇,增发养老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十五)停止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各城区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保人员信息清理核对的基础上,做好退保、转换衔接等工作。
(三十六)已按月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已核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一并享受,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作为个人缴费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留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个人账户先行列支。1949年12月31日后出生未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费用后一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尚未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时不满1年按1年计算,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三十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曾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总额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其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折算公式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总额÷折算时主城区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十八)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按2013年度主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计算。
(三十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出主城区的,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入主城区的,持转出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四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地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要求转入杭州市主城区的,应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乡镇企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试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8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86号)等有关规定。
(四十一)低标准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四十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额按其个人缴费额确定。
(四十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转移的,应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基金管理
(四十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十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委托银行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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