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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以下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至满15年:
1.主城区户籍人员;
2.在主城区参保缴费满10年的萧山区、余杭区及杭州市辖五县(市)户籍人员;
3.流动就业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杭州市主城区为待遇领取地的。
(十八)按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累计不满7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至满7年。
(十九)与参加主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可以补缴。尚未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已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执行。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此类人员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时间。已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
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条件的,当年度缴费中断,可在次年3月底前补缴。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十)主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年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财政根据不同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10元;选择1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30元。
(二十一)下列参保人员缴费,政府予以补贴:
1.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当年度个人缴费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给予补贴。
2.经户籍所在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符合享受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补贴的,按规定给予补贴,所需费用由各区财政承担。
参保人员当年度在上述补贴基础上缴费的,总缴费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缴费补贴按对应缴费档次确定,总缴费介于两个缴费档次之间的按就高缴费档次予以补贴。
(二十二)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缴费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缴费年限。
(二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1.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保人员。
2.年满60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满15年或满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
(二十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确定。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11年以上15年(含1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缴费16年(含16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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