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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当年实际缴费的月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全部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
(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工资制度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视同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九)视同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按替代指数1.279确定。
(十)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缴费(或补缴)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或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补缴时缴费基数与确定缴费基数所依据的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年满60周岁以上选择降低缴费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其缴费工资指数按递减后的缴费基数计算。
(十一)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时,其缴费工资指数按折算时所使用的基数与确定该基数所对应的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转入的缴费基数与对应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十三)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保留小数点后2位。
(十四)参保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核定手续时,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享受条件的,其一次性补贴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计发。
(十五)按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的人员,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7年的,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70%的,按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补足。
(十六)按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费标准参保缴费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原15年一次性缴费已折算为8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按15年计算,养老待遇不再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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