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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201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
3.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4.主城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主城区户籍城乡灵活就业人员;
2.主城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实际缴费(包括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非主城区户籍人员;
4.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非主城区户籍出租车驾驶员。
(三)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持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参照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主城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向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缴费,财政按应缴费额的30%给予缴费补贴。60周岁以上至70周岁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财政补贴,按实际年龄递减后应缴费额的30%确定。
(五)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其符合条件时的计发办法核定,并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六)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1997年底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时段(以下统称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的参保人员,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其中,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1.4%。其中,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上述计发办法同时适用退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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