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
Eng|繁体||
时政要闻   领导重要讲话   新政解读   新政要览   图片新闻   杭网议事厅   区县传真
您所在的位置:
杭州网> 杭州新闻中心> 杭州新政> 市委、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8-29 10:28:00 杭州网

    国有建设用地改变性质依法收回或收购收储后以“净地”形式公开出让的,不适用本办法。

    经批准临时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临时改变使用期间按市有关规定收取土地收益,不适用本办法。

    十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因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性质需公开交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取得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部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

    原建设项目涉及违法建设的,应依法处理后再按本办法实行收购储备及公开交易。

    二十、房地产收购补偿费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费按收购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即时重置价确定。

    二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符合整体公开交易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公开交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组织公开交易。在公开交易前,收购实施单位要处理好相关经济、法律关系,依法注销原产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的,应由收购实施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论证。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出具新的《规划条件》。

    二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公开交易的交易起价包括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和拟交易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地上建筑物补偿费按收购补偿价款确定。

    二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公开交易后,依法应当缴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交易成交价款扣除确定的地上建筑物补偿款计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交易成交价款按合同规定分别缴至国库和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二十四、房地产项目用地建成后可按照规划批建的最小产权单元分割转让和销售,其余项目用地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二十五、工业用地不得转让给自然人,且不得分割转让,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二十六、外来人员公寓、集体宿舍、旅游、宾馆酒店、商场、基础设施和科研等项目用地不得分割转让,但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二十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的,按本办法有关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执行。

    二十八、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土地收储、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安置和留用地项目经批准成立项目公司引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变化的,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司法处置的,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开心  豆瓣  人人  Twitter  Facebook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注册]
 
杭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网联系。
 
大政纵览
 
·聚焦2010年杭州市两会
·杭州向全国派发旅游消费券
·2009年三大报告公示
·印象西湖,杭州的一张金名片
·杭州向67万市民派发亿元消费券
大政图鉴
 
建德 为留守娃赠送开学...
 
3D打印创意无限
 
订单培训 授之以渔
 
瓷上乾坤 百变好猫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方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1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