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1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2日
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买卖、交换、作价出资(入股)和赠与等合法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含在建工程)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项目,是指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等),以及可按照规划批建的最小产权单元分割转让和销售的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其余项目为非房地产项目。
三、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五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转让,适用本办法: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互转移的;
(二)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清算引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
(三)因处分抵押财产或抵债资产引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到集团成员单位以外其他主体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含在建工程)同时转让;地上建筑物(含在建工程)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后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进行转让审批(审查)的,应当先办理转让审批(审查)后再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在建工程转让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受让人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主体变更手续。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
(一)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单套房屋转让除外;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在建工程转让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分割转让的,但房地产项目用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分割转让(销售)除外;
(四)工业(仓储)、科研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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