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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3年及以后进入杭州市区初中学校就读的学生。
1.符合市区小学升初中条件,进入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具有杭州市区初中阶段连续3年学习经历和学籍,且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照国家规定在近3年内至少参加1年社会保险的随迁子女,可报考杭州市区各类高中;
2.在市区初中学校就读并毕业,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市区属地公安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之一的随迁子女,可报考杭州市区各类高中。
三、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初升高的保障配套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教育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随迁子女的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切实防范和制止中考、高考移民现象发生。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学校规划建设工作,努力满足符合规定的随迁子女的入学需求。在认真科学地做好今后若干年入学需求测算的基础上,根据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合理调整和完善中小学布局和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教育科学和谐发展。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宣传,确保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市区初升高工作平稳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随迁子女初升高政策。有关随迁子女初升高政策的实施方案应于2013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