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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杭州市区初中升高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04-11 14:38:57 杭州网

    (二)2013年及以后进入杭州市区初中学校就读的学生。

    1.符合市区小学升初中条件,进入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具有杭州市区初中阶段连续3年学习经历和学籍,且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照国家规定在近3年内至少参加1年社会保险的随迁子女,可报考杭州市区各类高中;

    2.在市区初中学校就读并毕业,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市区属地公安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之一的随迁子女,可报考杭州市区各类高中。

    三、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初升高的保障配套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教育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随迁子女的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切实防范和制止中考、高考移民现象发生。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学校规划建设工作,努力满足符合规定的随迁子女的入学需求。在认真科学地做好今后若干年入学需求测算的基础上,根据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合理调整和完善中小学布局和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教育科学和谐发展。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宣传,确保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市区初升高工作平稳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随迁子女初升高政策。有关随迁子女初升高政策的实施方案应于2013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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