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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管理确保复垦到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经批准,复垦区块不得调整且必须全部复垦到位,各地要对复垦区块选址作充分论证,确保项目在实施期内复垦到位。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先行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复垦,视复垦项目实施情况,再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增减挂钩。本辖区范围内,复垦项目增减挂钩后有结余指标的,可在项目完成验收和上图入库后,申请市本级回购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申请将复垦指标交市本级回购的,应按1:2.5的比例将相当数量的占补平衡指标一并申请回购。鼓励区、县(市)进一步加大垦造耕地力度,产生的占补平衡指标在自用有结余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市本级回购。
(三)鼓励开展农田整治。鼓励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村庄积极开展农田整理,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美化村容村貌。要优先将与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相连但农田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利用率低下的耕地列为整理对象,与新增耕地区块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分类申报项目。对经过整理并通过验收,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要求和田间主干道路面硬化、保留原耕作层等标准的农田,市本级给予相应补助,其中新建成的一等标准农田3000元/亩(淳安县4000元/亩),二等标准农田或达到新增耕地质量标准的其他耕地2000元/亩(淳安县3000元/亩),区、县(市)财政要按不低于市补助的标准给予相应补助。建成的标准农田纳入当地标准农田储备库。农田整理项目申报、实施与验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同一村庄统一规划实施的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一并申请市级验收。
三、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创新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要统筹城乡规划,加快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有序推进。要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督察力度,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经批准,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全面实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信息化管理,做好项目入库和备案工作,实行网上即时监管。要强化措施,确保新增耕地工程质量,建新区块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实施耕作层剥离,就近用作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的表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地验收后,要落实后续管护措施,不断提升地力,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三)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我市补充耕地资源分布使用不均衡的实际,尽快制定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市)补充耕地责任,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使用制度,禁止区、县(市)之间擅自调剂使用,积极鼓励后备资源紧缺地区从其他地市调入各类补充耕地指标。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制定补充耕地指标回购和使用价格,努力筹措并平衡资金,千方百计调动基层积极性,充分挖潜盘活资源,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四)努力盘活土地资源。各地要围绕做大做强县城、中心镇和加快中心村建设的要求,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稳步扩大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置换城镇产权住房试点范围,大力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有序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努力盘活土地资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