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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价实施
(一)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经合办、人力社保局、大学生创业联盟(设在团市委)等市级部门及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评价工作,并报市政府审定。
(二)所有指标数据统计范围均为杭州市行政区域。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汇总提供新增贷款投放、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涉农”贷款支持情况、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支持情况、直接债务融资支持情况等有关指标数据;市发改委汇总提供重点项目相关情况、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情况、海洋经济发展支持情况等有关指标数据;浙江银监局汇总提供设立县域金融分支机构情况、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小企业贷款及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设立情况、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开展情况等有关指标数据;市金融办汇总提供参与“联乡结村”活动情况、中心镇金融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情况以及企业解困配合支持不力情况等有关指标数据;市财政局指导市再担保中心汇总提供市信用担保联盟运作支持情况有关指标数据;市人力社保局汇总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情况有关指标数据;大学生创业联盟(团市委)汇总提供大学生创业融资投放支持情况有关指标数据;市经合办汇总提供浙商创业创新企业支持情况有关指标数据。
(三)“涉农”贷款口径按照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杭银发〔2007〕187号)规定执行,小微企业贷款口径按照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杭银发〔2009〕46号)规定执行。服务业贷款口径以第三产业贷款指标数据为主要依据。
(四)银行机构实际指标数据为负数的,评分项计为0分。因当年新设立而无法计算同比增幅的,评分项计为0分。
五、激励办法
(一)从市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在杭各内资银行机构进行奖励。
(二)根据评分情况,按排名将各银行机构划分为若干等次,相同等次的银行机构奖励金额相同,具体奖励金额待奖励资金总额明确后再予确定。对综合评分及各单项评分靠前的银行机构予以表彰。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