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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加大救助资金投入。财政人均医疗救助投入提高到10元。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探索建立重大疾病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商业健康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鼓励各级工会、企业建立职工医疗互助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有效降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水平。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互助互济、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工作。 (2)全面推行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2012年年底前完成发卡600万张的目标。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建立基金预算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提高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不过多沉淀或透支;职工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 (3)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范围外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大力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所有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县以上公立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要达到省定标准。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进一步调整优化基本药物目录。 (2)认真落实药品集中采购、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 (3)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监管能力。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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