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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
(一)放宽发展条件。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至30%,但不得再参股本地区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金额不再设上限。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本市欠发达县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在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适当扩大服务范围。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经营。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在属地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报经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设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如在主城区范围内设立异地分支机构,需报经市金融办审批同意;小额贷款公司跨市域到省内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本市范围内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小额贷款公司到主城区或相互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城区小额贷款公司到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设立分支机构],需报经省金融办审批同意。具体申报条件、方式及分支机构的管理等,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21号)执行。
(三)适当扩大融资的比例和渠道。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且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资金除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外,还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及向本市范围内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调剂拆借资金。其中向股东定向借款及向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调剂拆借资金,需事先报经市金融办审查同意,具体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19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同业调剂拆借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20号)执行。
连续两年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向省金融办申请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其中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四)增加服务方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四、进一步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的管理部门,配强管理力量,切实履行风险管理和处置职责,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增资扩股、股权变更、高管变更等情况报市金融办备案。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强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和风险研判,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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