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是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有利于提高竞争力、完善投资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产业集中。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市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对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受委托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对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提出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建议,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四)根据市委有关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察、任免;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党组织管理和建设工作。
(五)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或财务总监;负责董事、监事或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八)负责指导、督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财务管理、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授权办理委管干部出国(境)政审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承担委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稿的审核工作;承担委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承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委机关调研计划的制定工作,组织重要调研任务的落实。承担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综合管理处。
提出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及措施,参与解决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所监管企业的调整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培育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承担所监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债转股、兼并破产、解散、清算、关停、重组等工作;管理和指导授权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再就业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
提出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研究和完善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检查、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不良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营运监控处。
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牵头审核、调整所监管企业的全面预算方案,编制所监管企业的全面预算,对所监管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考核;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提出签订经营业绩合同等各种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所监管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七)财务审计处。
承办全市国有资产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有关工作,建立全市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研究分析全市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组织或会同审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的监缴工作;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处理建议和措施。
(八)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挂党建处牌子)。
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提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任免、交流的建议;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协助委党委抓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党委组织部长人选。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
(九)董事监事管理处(财务总监办公室)。
承担国资委派出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承担国资委派出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的有关规定,承担对派驻所监管企业监事会成员的考察、考核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承担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行政编制41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的专职监事、财务总监原则上向社会公开招聘。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政府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直接监管企业(统称所监管企业)和所监管企业投资设立企业的国有资产。市属企业的集体资产由市国资委代管。
(二)市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实行分级监管,使企业依法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制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