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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9-08-22 08:51:00 杭州网

一、出台背景

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杭州市政府设立的,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授予的全市最高质量奖励。设立政府质量奖不仅是提升产业质量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还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杭州市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有关办法和市委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国家、省和市领导关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适应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有关办法的调整,完善政府质量激励制度,推动杭州企业尽快实现中国质量奖的“零突破”,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对2013年印发的《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发挥市政府质量奖在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更多杭州企业(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3.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有关办法

三、主要内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相比2013年版《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新增1章,使相关内容得到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主要包括:

(一)总则

1.新增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2.正式将杭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写入本办法,规定了市政府质量奖每次评出获奖组织不超过3家,同时评出获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组织不超过3家;

3.对质量奖的评审原则进行补充完善;

4.补充评审内容要求,即:申报组织前3年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综合情况;

5.结合我市当前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对鼓励申报对象进行再次明确,并将“品字标”品牌建设及“亩均论英雄”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组织也纳入鼓励范围。

(二)组织管理

1.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市市场监管局;

2.增加评审员聘用时的利益回避要求;

3.新增第(六)条,明确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有关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组织的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

(三)申报条件

对组织申报基本条件做了完善:

1.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由原来的满2年提高到满3年;

2.对近3年内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1.明确由市评审办向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市行业协会发出申报通知;

2.在“申报推荐”一栏,明确了申报组织由市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或其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有关市行业协会推荐;

3.新增“区、县(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享有优先推荐权”;

4.新增对合法生产经营、信用等情况的审查;

5.在资料评审中,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数量进行明确;

6.在现场评审完成后,规定市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组织合议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7.在审查表决中,新增“拟授予市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组织名单”。

(五)奖励及经费

1.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一次性奖励金额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并将给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也纳入本办法;

2.新增第(三)条,明确获奖组织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

3.新增第(四)条,对已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再次申报的申报时限、奖励方式等进行规定。同时,对已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再次获得提名奖的情况也作了规定;

4.新增第(五)条,市政府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组织的奖励金额在本办法中做了进一步明确。

(六)推广与应用

这章内容为新增,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应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七)监督管理

1.修改明确由市市场监管局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新增第(三)条,要求获奖组织定期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3.明确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4.明确评审工作人员取消评审资格的,要进行通报。

四、适用范围

文件适用于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五、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一)2月9日,对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钱塘新区(原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及市发改委等21个市级部门、10个市级协会发放了征求意见函,共书面反馈43家,其余电话反馈,共收集到7家单位的相关意见建议。

(二)截止6月5日,经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类反馈意见0条,其中书面反馈0条、网络反馈0条、电话反馈0条、其他形式反馈0条。采纳意见0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相关问答

1.提问: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对象有哪些?其奖项有几个?

回答:《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市政府质量奖是杭州市政府设立的,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授予的全市最高质量奖励。

《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评出获奖组织不超过3家,同时评出获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组织不超过3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2.提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回答:《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市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前3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3.提问:杭州市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各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的奖励各是多少?

回答:《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一)条规定:市政府对质量奖和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五)条规定: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500万元(提名奖300万元)、200万元(提名奖150万元)奖励。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

4.提问: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回答:《管理办法》规定: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提问: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和评审程序包括哪些?

回答:《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和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表决、公示、批准公告。

6.提问:获奖组织应如何正确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当存在哪些问题时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

回答:《管理办法》第七章第(四)条规定: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二)条规定: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取消其从撤销之日起5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此外,《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五)条规定: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市评审办可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陶劲松

联系电话:87158569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网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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