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提高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确保惠企措施落地见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经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征求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库企业、省创新领军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处于培育期内的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工业企业。 (二)明确适用土地的性质。在其原有的(存量土地,下同)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厂房,提高土地容积率的建设项目。 (三)明确生产性用房界定标准。按照“工业用地中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归入扩大生产性用房范围。 (四)明确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从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中新建项目以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立项的时间为准,改建、扩建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时间为准。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杭州市发改委、杭州市财政局,解读人为市发改委价格处周一东,联系方式为: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B座1508室,联系电话:85251968;杭州市财政局综合处阮利涛,联系方式为: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410室,联系电话:87822309。 杭州市发改委 2019年5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