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文件制定背景 2019年4月2日,市政府制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明确要求:降低企业职工住宿成本,建立“退二进三”调节平衡机制。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获得感,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确保杭政函〔2019〕42号文件落到实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市级职能部门,通过专题讨论、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牵头起草了《关于降低企业职工住宿成本和建立“退二进三”调节平衡机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文件制定依据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平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8〕24号)、《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杭政办〔2017〕4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1.明确了降低企业职工住宿成本的四项举措。分别是工业配套设施用地上企业可以自建职工租赁房、产业园区多家企业可以利用工业用地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产业园区政府可以在工业用地上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以及突出贡献企业可以在居住用地上自建人才租赁房。 2.细化了企业职工租赁房以及人才房管理规则。分别明确了用地性质、建设规模、户型要求、审批程序、租金标准、监督管理等各项具体要求。 3.规定了“退二进三”收益调节平衡机制。确定了“退二进三”收益调节资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拨付原则以及拨付程序。 4.提出了先行先试的工作要求。要求滨江区、余杭区切实发挥改革引领示范作用,确保租赁房在年底前开工。 四、政策文件创新点 1.允许企业在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的前提下,在工业配套设施用地上建设职工租赁房,适当放宽户型要求。 2.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允许相同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自建职工租赁房的配建指标可在不同宗地范围内进行总体平衡。 3.产业园区范围内,企业或者政府可以在工业用地上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 4.符合条件的突出贡献企业,可按照人才租赁住房供地模式,按规定公开招拍挂出让后,在居住用地上自建人才租赁房。 5.企业职工租赁房及人才租赁房的审批,均由属地经信主管部门牵头统一受理并组织项目论证后,按规定报批 。 6.企业职工租赁房及人才租赁房项目均统一纳入我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对租赁方案、租赁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工业用地改变为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均应按规定征收“退二进三”收益调节资金。由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将工业用地面积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进行征收;市经信部门提出调节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五、租赁房户型、管理和租金的三点说明 1.租赁房户型标准。从政策保障的群体结构考虑,企业或者产业园区建设租赁房主要针对企业职工倒班休息或人才暂时居住周转为主,集体宿舍和小户型房源与需求更加吻合,不易造成房源空置;从人才使用成本上考虑,小户型租金价格较低,有利于降低住房支出;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小户型可建房源数量较多,更利于招揽更多人才。同时考虑到厂区基本配备公共食堂等设施,为此,《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自建职工租赁房以集体宿舍为主,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产业园区建设的职工租赁房以小户型为主,可建非成套或成套住宅,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突出贡献企业自建人才租赁房以中小户型单身公寓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70平米以下面积以下住房套数占项目总套数比例一般不低于80%。 2.租赁房监督管理。为确保租赁房合规使用,《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所有租赁房必须纳入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并要求企业在项目竣工交付前须向市住保房管部门报备租赁方案,所有房源只租不售、循环使用,租期一般不超过6年,租赁信息须及时上传租赁平台。其中,对职工租赁房项目,要求项目立项后,企业应将项目信息及时上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房源全部用于本企业(产业园区)职工租赁;对人才租赁房项目,允许在满足本企业人才租赁需求的前提下,经市住保房管部门审核后,多余房源可向社会公开租赁。 3.租赁房租金标准。从降低职工住宿成本出发,兼顾租赁房建设成本,《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产业园区政府集中建设的职工租赁房及突出贡献企业自建人才租赁房用于面向社会公开租赁的房源,租金不超过届时同类条件下商品住房租金的60%,既能实现企业建设管理投入和运营收益之间的平衡,又能达到降低企业职工住宿成本的目的。 六、政策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全市范围。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顾勇敏 联系电话:88227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