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2014年5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征收条例》)颁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省征收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前款规定的签约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因此,需由市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我市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签约比例予以明确。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人大公告(2014)14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旧城区改建主要是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区域进行改建,有利于改善被征收人的生活环境,但征收时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本《通知》明确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上述签约比例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具体比例。 (二)适用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于本通知。余杭区、萧山区、富阳区、临安区及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朱立民 联系电话:87249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