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办法》是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政策落地的配套文件之一。在编制过程中,我们紧扣《指导意见》的精神和条款,通过加大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整治招投标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办法》是健全我市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 随着我市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1号令(1998年4月)已于2018年9月18日废止。《办法》的制定,对于推动我市法规与时俱进及完善法规体系凸显了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办法》是深化招投标“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2017年2月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市场,打破区域壁垒,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政府职能从抓直接管理到重市场信用管理的转变,从重事前审批备案到重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减少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政策法律依据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个章节,分别是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计五十条,为突出重点,《办法》一律不重复引用上位法已有的条款内容。 《办法》紧扣《指导意见》精神,以招投标市场的“痛点”、“难点”为切入点,以推进全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一体化和监管标准化为立足点和出发点,集建设、交通、水利、绿化各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之长和最大公约数,主要在以下 13个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1.破解政出多门,建立全市招投标管理“一盘棋”格局 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全市域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模式是本次《办法》起草的主要目的。 《办法》第三条不重复现有招投标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仅强调了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全市招投标管理“一盘棋”格局下的工作分工: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依据统一的《办法》结合行业特点的制定招投标监管标准,并负责各区、县(市)的招投标监督指导和统一管理;各区、县(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按在全市招投标(一盘棋)管理的框架下,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监管工作。 2.突破行业封锁,推进全市工程交易管理模式趋同 统一招投标过程中关键环节的规范管理,是“一盘棋”管理的题中之义,也是监管标准化的工作落实。《办法》第三条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办法》的框架下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等相关细则,市区两级统分结合,依法监管。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统一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公开招标的二种情形,补充了鼓励村集体经济项目进行招标的规定、特许经营项目免于二次招标的情形。 《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统一了项目资格审查的方式:(1)全市统一推行以资格后审为主导的资格审查方式,最大程度地遏制围标串标;(2)统一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后审的操作方式,不设报名环节,招标文件上网、不集中踏勘现场等,确保资格后审的效果;(3)为确保一定的竞争性,统一了各行业通过资格审查申请人的数量要求,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等招标不少于7家,其他招标不少于15家投标。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统一了评标专家抽取规则、依法可以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的情形和操作规程。 《办法》第三十四条统一规范了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时间及公示内容。 《办法》第三十六条统一了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的程序。 3.打破地方壁垒,建立全市域统一开放的市场 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地方保护现象,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办法》第十五条列举了招标人限制投标的七种情形;《办法》第四十七条对区、(县)市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或者设定特定的资质等设置地方壁垒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4.打击围标、串标,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串通投标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一大顽疾,严重干扰了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带来隐患。针对招投标实践中,监督手段落后、调查难取证难的情况,《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列举了视同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视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这是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的有力补充,对加大打击串通投标,净化市场环境有积极的作用。 5.还权项目业主,回归招标主体责任的本源要求 《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三条强化了招标人的自主权:如招标人有权资格后审招标时设置与工程相匹配的业绩条件;有权设置风险控制价以防范恶性低价竞争;有权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会议;有权依法投标申请人参与项目投标;有权在重点工程设计招标中试行“评标委员会评审”与“招标人定标”相分离的模式确定中标人,设计领域先行试点“评定分离”是赋予招标人实质性定标权的积极、有益的探索。 《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强化了招标人的责任和建立内部决策约束机制。包括对招标人限制投标、招标文件备案、禁止与投标人串通、负责投标文件保管等。 6.兼顾规范与效率,推行项目招标容缺受理 处理好规范与效率的关系,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办法》将“简化审批程序、放宽招标条件”作为提升服务的一个切入点,更好地保障服务工程项目建设。 《办法》第十条明确了招标容缺受理的三个要点:一是项目要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发改部门项目登记赋码。二是招标人应提供书面风险承诺书。三是招标人应在补充招标文件前补齐资料。 7.遏制低价抢标,引导企业理性竞争 低价抢标容易导致优汰劣胜,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将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影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条款。第十七条要求中标人追加风险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部分的履约担保。 8.推进阳光交易,切实保障村民集体利益 随着我市城中村改造提升的深入推进,我市一些村留用地项目陆续开始建设,依据国家发改委16号令,此类项目不属于依法应招标的项目范畴,为切实保障村民集体利益和社会和谐,推进工程交易过程更阳光、透明。《办法》第八条,鼓励将村级集体所有制资金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列入招标的范畴,招标项目规模和招标方式由村民会议集体决议。 9.规范评标管理,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办法》对评标环节提出了要求,从第二十五条到三十二条统一规范了专家抽取、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名单保密责任、评定分离、否决投标和重新评标等;《办法》明确了重新评标采用原评标委员会或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具体情形,约束招投标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 《办法》第二十六条,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区域共享,交易中心评标设施、场所,监管环节等资源的共享,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评标环境。 10.推进工程总承包,促进建筑企业转型发展 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施工一体化)已逐渐得到市场的认可,但当前普遍存在设计、施工单位单一资质中标后将非其资质范围的工程内容收取管理费后一转了之的情况,严重有违建筑业工程组织方式变革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初衷。为有效改变设计、施工两张皮现象,促进设计、施工单位深度融合培育企业综合能力和做大做强。《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或组成联合体;同时为了保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成本、质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开展项目招标。 11.两场闭合管理,引导企业决胜市场靠现场 重招投标市场,轻施工现场,是不少企业的“惯性思维”。促使企业从只关注市场“一锤子买卖”到树立诚信为本经营理念的转变,从只重招投标过程到重项目实施的转变。《办法》第三十八条,信用评价强调了企业在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行为规范;第四十条明确了应当依照程序纳入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的具体情形;第四十四条强调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强化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形成工程建设市场与现场相互促进的管理体系。 12.夯实管理基础,大力营造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 《办法》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章节,强调信用在招投标过程的应用,构建联合奖惩机制。 明确了6方面内容和要求: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用管理的制度并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评价;二是统一了各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进行信用记分的情形;三是强化信用信息的运用;四是强化对存在不良行为企业的惩戒;五是赋予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运用信用惩戒的约束手段;六是构建信用奖惩的协同、联动机制,放大信用管理的效应,进一步浓厚诚信市场的范围。 13.提升监管手段,市区各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为有效提升监管手段,《办法》第五条大力倡导运用“互联网+”监管理念,借助大数据分析手段,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减少管理过程中“人为”因素,提升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办法》第四十六条,强化行业部门间、市区两级机构的“合力监管”,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加强区县招投标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效力;积极会同公检法等部门加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解读人:周皇丰 联系电话:87021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