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许哲丰辞去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6年10月27日淳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淳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许哲丰辞去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须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淳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