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1月1日实施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二百九十一条增加一项: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也是“高空抛物”首次入刑。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胡桢天律师分析,构成高空抛物罪,应当具备两个核心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高空抛掷物品行为。因刮风、下雨等自然原因,不构成本罪。2.只有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一般、危害不大的,不宜以犯罪论处。此处的“情节严重”,主要指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等情形。
胡律师说,以前对不构成犯罪但具有一定危害性的高空抛物行为,缺乏有效的行政惩戒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此次修订,填补了我国行政层面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空白。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往楼下人来人往的街道丢东西,可能没有砸到人,但是有砸到人的危险或者可能性,就要受到处罚。”
记者了解到,为细化裁量标准,规范执法行为,2026年2月3日,浙江省公安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情况,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形成《浙江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惩戒中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二)经劝阻仍继续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三)抛投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或以高空抛物方式虐待动物的;(四)实施高空抛物时,地面人流较多的;(五)造成他人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六)曾因高空抛物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曾因高空抛物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胡桢天律师说,无论是否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只要高空抛物行为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危险,均可以拨打110报警,清晰告知发生时间、地点、抛掷类型、数量、方向、目击者基本信息等,后续公安机关会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