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1月1日实施
近日,萧山一位女士在家往外探头擦窗户的时候,突然感到头顶一阵冰凉,高层竟有人把水倒下来,淋到了她头上。
城厢派出所视频队调取监控视频发现,楼上13层一名住户打开窗户倒水,民警随即上门对住户江某进行传唤调查,江某称为图方便,将刷锅水从窗口处倒出。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目前江某因高空抛物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1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高空抛物”列为单独的治安违法行为,并明确了处罚标准,只要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后果都将依法处罚。
1月4日,江西九江市某小区,“砰、砰”几声脆响,六七个塑料矿泉水瓶擦着王先生脚边砸到地面。民警迅速展开排查,一小时锁定楼层与门牌号,住户李某最终承认,这不是他第一次贪图方便将杂物从窗户随手抛下。民警对李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以前未造成实际后果
大多只能对抛物人进行劝导
2025年7月21日,张女士打进85100000热线,反映自己的奔驰车停在自家小区楼下,前两天被高空掉落的砖块砸中,物业说监控拍不到具体情况,到现在都没有处理结果。张女士很气愤:“如果砖块砸到人,后果会是怎样的?监控看不到情况,确定不了肇事者,那责任该由谁来负呢?”
2025年7月2日,杨女士反映:她住在滨江区浦沿街道杨家墩社区明德明理府4幢,以前家里阳台晒的衣服被烟头烧过一次,物业说没有监控无法查找,只能张贴提醒,6月28日晾晒的儿童被又被烧了个洞。物业工作人员说,这两年确实有高空抛物情况发生,有垃圾也有烟头,物业就在楼道张贴了提醒。
2025年3月27日,温州网友爆料,一台洗衣机从天而降,砸中路边的车辆。一台外壳已经扭曲变形的洗衣机躺在路边,洗衣机边上停着一台白色的轿车。
2024年12月10日,橙友“自由自在桂圆核儿”向橙柿直通车反映:拱墅区都景公寓6栋北面长达多年高空抛物。12月6日下午拍摄的一楼地面,和楼上挂着的塑料袋,物业看到了清理了,就是没有决心去根治这些问题,对高空抛物不够重视……
2024年12月3日,橙友“zWmnXB”向橙柿直通车反映:上岛公馆小区露台上扔烟蒂,树上挂着口罩,高空抛物不是小事,望社区和物业认真落实管理……
快报曾举办阳台协商会
不少代表提出
加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
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更强有力地震慑高空抛物行为,2024年11月,都市快报还专门召开“橙柿·阳台协商会”,政府部门、政协委员、物业公司代表、市民代表一起建言献策,代表们提出通过加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来预防和制止高空抛物现象。
据快报记者走访,长江西苑高层建筑安装了防高空抛物摄像头,业主说没再听说过高空抛物了;安装了摄像头的建国南苑4幢,还通过监控找到一个扔烟盒的;水碧苑小区装了防高空抛物摄像头后,社区工作人员说起到了震慑作用;永庆坊小区曾用尼龙大网兜住坠物,装了防高空抛物摄像头后抛物的人的确变少了。
当然也有不少小区安装了防高空抛物摄像头后,发现仍存在局限性。比如相墅花园,早在2018年率先启用了22个防高空抛物摄像头,算是最早安装的小区,但2024年记者走访时,曾有居民表示针对烟头类的小物品,摄像头的精度难以捕捉。在永庆坊小区,也有居民说小区楼层结构特殊,常规的摄像头拍不到公摊位置的抛物人。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1月1日实施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二百九十一条增加一项: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也是“高空抛物”首次入刑。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胡桢天律师分析,构成高空抛物罪,应当具备两个核心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高空抛掷物品行为。因刮风、下雨等自然原因,不构成本罪。2.只有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一般、危害不大的,不宜以犯罪论处。此处的“情节严重”,主要指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等情形。
胡律师说,以前对不构成犯罪但具有一定危害性的高空抛物行为,缺乏有效的行政惩戒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此次修订,填补了我国行政层面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空白。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往楼下人来人往的街道丢东西,可能没有砸到人,但是有砸到人的危险或者可能性,就要受到处罚。”
记者了解到,为细化裁量标准,规范执法行为,2026年2月3日,浙江省公安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情况,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形成《浙江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惩戒中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二)经劝阻仍继续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三)抛投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或以高空抛物方式虐待动物的;(四)实施高空抛物时,地面人流较多的;(五)造成他人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六)曾因高空抛物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曾因高空抛物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胡桢天律师说,无论是否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只要高空抛物行为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危险,均可以拨打110报警,清晰告知发生时间、地点、抛掷类型、数量、方向、目击者基本信息等,后续公安机关会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