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意见》指出,告诫书的性质、出具的时间限制,指出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可以当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对需要继续查证的,应当在受理报案后72小时内作出决定。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提出“告诫制度”,本次《意见》从告诫实体、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具体实施等各方面作出了更完善的规定。
快报邀请了几位浙江民警和法律专家,讲讲和家暴及告诫相关的法规,以及他们实践中的真实案例。
出具告诫书是开始不是结束
民警处理家暴后连续跟踪一年
据记者了解,目前浙江警方接到涉家暴警情时,民警先到现场了解情况,如果情节轻微,受害人即便是第一次报警,也会第一时间当场向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家暴只有一次和零次的区别。”湖州市南太湖新区公安分局杨家埠派出所社区民警陈飞说,现场如果看到受害人受伤,就拍照固定证据,“如果发现受害人迫于压力不敢说实情,我们会带双方回派出所做笔录,调查清楚,如果受害人同意,会开具告诫书。”
陈飞说,接下来,如果受害人同意原谅,还要加害人做出“不再动手施暴”的承诺,再对加害人进行口头训诫教育;如果加害人拒绝承诺或者受害人也不愿意原谅,对加害人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则刑拘。
陈飞说,有时妻子报警被家暴,他们出警后,妻子原谅丈夫,两人还当场和好了,明确不用出具告诫书,他也会让女方在报警记录单上签名,“这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一种证据。”
“告诫书不是阻止家暴的结束,而是开始。”陈飞说,因为家暴往往反复发生,他会在第二天跟进双方情况,一方面问问受害人好不好,回去有没有再吵,同时也盯着加害人有没有说到做到,“如果对方说没有挨打,就过一个星期、一个月、一个季度、一年这样跟进。这么做也是给加害人压力,让他知道我们盯着他,也让受害人感到背后有人为她‘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