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杭州查处4家旅游景区茶叶经营单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4月,杭州市场监管部门对节日旅游市场茶叶销售经营主体进行全方位体检,查处了一批侵犯“西湖龙井”“狮峰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期,杭州余杭、萧山、淳安、景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排摸线索,对位于旅游景点的4家茶叶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批标有“西湖龙井”“狮峰龙井”字样的标签纸、包装袋及茶叶成品。经查,当事人均未取得“西湖龙井”“狮峰龙井”商标许可,擅自购买并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标识,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对外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
六、宁海县局查处某旅游特产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从事茶叶加工经营活动案
4月26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县某旅游特产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从事茶叶加工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相关侵权茶叶并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该局在开展五一前夕旅游消费“特产”商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宁海县某旅游特产店正在生产加工一款“望海茶”茶叶。经查,当事人经营面积60㎡,于2023年3月份开始,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法取得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茶叶加工经营活动,同时从外省某地农户处低价购入散装茶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宁海县茶产业和文化促进会的许可,擅自生产加工销售标注有“望海茶”商标字样的茶叶。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库存标注有“望海茶”商标字样的茶叶9包、外包装袋20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嘉兴市南湖区局查处某景区服饰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4月24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服饰店在5A旅游景区中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当天,该局在开展五一假日专项巡查时,发现某5A级景区周边的服装饰品店正在进行商品促销活动。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所展示销售的商品中涉嫌存在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依法对当事人所销售的14件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八、龙泉市局查处某酒业批发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4月,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泉市某酒业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4月19日晚,该局执法人员在五一节前消费市场市县联动突击检查中,发现龙泉某景区音乐酒吧在售的野格利口酒(配制酒)和某民宿在售的杰克丹尼田纳西州威士忌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上述两款进口洋酒的供应商均为龙泉市某酒业经营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假冒野格利口酒(配制酒)30瓶、杰克丹尼田纳西州威士忌6瓶、“Hennessy”1瓶予以扣押,案值3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九、温州市瓯海区局查处某海鲜排挡食品浪费案
4月28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瓯海某海鲜排挡诱导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警告。
4月,该局开展“五一”节前海鲜排挡专项检查,维护节日市场秩序稳定。该局在依法对瓯海区某海鲜排挡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堂、点菜区、就餐区均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就餐区个别包厢已就餐完毕的餐桌上,剩余大量未食用的菜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主动引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该局责令当事人于4月5日前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4月5日,该局就当事人整改情况再次开展检查,当事人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同时仍旧存在诱导超量点餐行为,构成食品浪费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诸暨市局查处某景区奶茶店虚标饮品容量案
4月17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诸暨市某景区奶茶店虚标饮品容量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1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该局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对枫桥古镇景区周边的某奶茶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一家店铺,在售一款“柠檬冰美式”饮品,网页页面及商品参数页标称“柠檬冰美式约700毫升”“成份:约700毫升”内容,标价20元/杯,上述奶茶杯实际规格为“14A/400毫升”,网页描述的容量价格与实际容量差距明显。当事人虚标饮品容量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