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高速管理处处长贪腐2600多万 积极退赃8000多万获判从轻引发关注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11-11 09:52   

如果你的钱是违法所得,那这些钱生钱得来的钱,也是违法所得

都市快报报道 近日,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一案引发关注。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积极退赃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

贪污受贿2600多万元退赃8000多万元,难道还有其他贪污受贿行为没被查实吗?退赃金额远超指控金额,就能从轻处罚吗?橙柿互动“律师来了”栏目请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黄洪连律师对此案进行了专业解读。

1.为什么会退赃8000多万元?

根据依法公开的判决书显示:祝某某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2030.5535万元;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00.78万元。

公诉机关表示,祝某某将上述受贿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祝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愿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将受贿所得全部主动上缴。

黄洪连律师:祝某某只贪污受贿了2600多万元,却主动退赃8000多万元,大众可能会有这样的误解:难道是他还有其他贪污受贿行为没被查实吗?

其实,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里所说的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包含通过违法所得所产生的孳息的,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如果你的钱是违法所得,那这些钱生钱得来的钱,也是违法所得,一样是要追缴、退赔的。

实践中,很多贪腐分子将违法所得用于投资、置业了,比如拿去股市投资涨了很多倍,或者拿去买房涨了很多倍,这种收益就是典型的违法所得的收益,一旦犯罪行为成立,这些增值部分一样要被追缴。

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违法行为而获利,这是基本的法理。如果贪腐分子被抓后,虽然退了赃款赃物,但孳息收益不退,仍然是“赚”的,那这样的刑罚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

当然,钱是种类物,如何证明投资、置业所得的增值部分用的是犯罪违法所得部分的钱投资的,这个在实践中证明起来有一定难度。

比如,一个小偷偷了1万元,同时他自己银行账户里也有1万元。他在实施盗窃后,用其中的1万元投入了股市,在被抓前又赚了1万元,这时候就难以认定从股市赚到的1万元是违法所得的收益了,一般不能将这多赚的1万元予以追缴。

但是就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贪腐案来说,这名官员在当地的正常收入显然不足以进行较大金额的投资、理财、购买房产,故在没有相反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推定其超过正常收入部分的投资,就是用其贪污受贿的违法所得所进行的投资,那么这些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就得退缴了。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郭婧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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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一案引发关注。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积极退赃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