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小敏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小敏称,离婚补偿款是小刚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刚的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已成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综上,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买房“假离婚”的新闻屡见不鲜
法律上真有“假离婚”一说吗?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祝双夏:我国法律并没有“假离婚”一类的说法,俗称的“假离婚”实际上是出于一定目的的暂时离婚,等目的达成后再行复婚。
在我国,婚姻实行的是登记主义,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等同。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由于假离婚是双方不以离婚为最终目的的行为,故在财产协议中往往会出现分割比例的偏差和忽视,有些案件中甚至会出现一方“净身出户”的情况。
虽然离婚协议一经离婚即生效,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如果主张撤销的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可以以此否定离婚协议效力。以本案为例,法院通过聊天记录内容和生活常理最终认定双方非真实的离婚意愿,进而撤销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
此外还应当注意,离婚协议的撤销权也有行使期限的要求。撤销主张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行使,且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