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都美竹自述属实
她遭遇的应该是醉酒型强奸
如果都美竹所述属实,那么,黄洪连律师认为,这就是刑事辩护领域常说的醉酒型强奸、熟人强奸。
他表示,任何违背妇女意志发生的性关系,都是强奸。
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的意志被违背、性自主权遭到侵害,主要有三种可能:不能、不敢、不知反抗。
不能反抗,比较好理解,就是行为人直接以暴力压制,让女性无法反抗,被迫进行性行为。
不敢反抗,主要是通过暴力威胁,或者要曝光其个人隐私等因素进行胁迫,使得女性不敢在案发时反抗。
不知反抗,有很多种情形,比如下迷药(所谓迷药,其实大多是镇定安眠药类药物)后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趁女子醉酒睡熟后强奸等。
后来谈恋爱
能否“洗白”此前的非自愿性行为
都美竹自称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不自愿的,但后来谈恋爱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能“洗白”此前的非自愿性行为?
黄洪连律师表示,强奸犯罪中是否“自愿”,只看性行为发生时,与之前和之后都无关。
也就是说,只要第一次发生性行为时是非自愿的,那么一定是构成强奸的,这与被害人的事前、事后承诺无关。
比如,女子在前往男子住处前是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但在临阵时,女子不同意了。又如,女子在发生性行为时是非自愿的,但是事发后,男子许诺可以给一定的好处,女子便不再报案了。这两种情形,仍然是强奸,不以被害人事前或者事后态度的改变而改变定性。
另外,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非自愿,但此后基于各种因素考虑,第二次、第三次发生性关系时女性是自愿的,甚至成为了男女朋友,也不能就此“洗白”第一次的“非自愿”。
如果曝光没掌握好尺度
可能涉及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方超强律师表示,《民法典》对于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有明确的规范,公民享有隐私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如果擅自公开他人未公开的隐私信息,则涉嫌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而曝光事件中,常见的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视频等,都属于隐私信息的范畴。除非是基于公众利益和公序良俗之考虑,例如举报嫖宿幼女、强奸犯罪等,否则都涉嫌侵害相对人的隐私权。
另外,曝光行为中的文字、语言等内容,以及与此所呈现的相关内容,不应当有故意贬低、辱骂的成分,更不能有虚构的成分,否则就涉嫌侮辱和诽谤行为,如造成相对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则会构成名誉权侵权。
方超强律师提醒说,千万别用武侠小说中“快意恩仇”的心态来实施网络曝光行为,保持理性、客观以及利弊权衡是避免自伤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