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张某可能面临怎样的刑罚?
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杨扬律师:
《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的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有非常清楚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本案来看,本案是造成了相关人员的死亡,那么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嫌疑人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