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吴天野律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规定在同一个刑法条文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是一个概括性的表述,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方法,而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以外的、而危险性又与前面列举的四种方法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的总称。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且与前面列举的四种方法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表现形式有很多,但凡具有这类其他危险方法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的,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
要注意的是,这类犯罪在刑法学理论上称之为行为犯,即只要有这类行为即可定罪处刑,而不要求结果发生。如果有结果发生的,则升格法定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什么对张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杨扬律师: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作为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如实告知公安部门自己是否具有癫痫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在本案当中,嫌疑人确实存在癫痫的情况,但是他隐瞒了病史,并没有如实告知车辆管理所。
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的角度来考虑,行为人若主观上是持一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客观上可能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确实危害公共安全的,是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在本案中嫌疑人是事实上隐瞒了自己身体的真实情况,所以我认为这是属于法律上的主观上持放任,公安部门是据此来认定这个罪名的。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吴天野律师:
警方调查证实,张某早些年就有癫痫的就诊记录。根据相关规定,患有这类疾病的人员不能驾驶机动车辆。即,张某明知自己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其仍然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根据一般认知,癫痫病什么时间会发作是不可预见的,并且该病发作后会失去认知或自控能力,如果此时该病患正在驾驶机动车辆,则会对其机动车附近的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该行为首先已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
其次,张某明知自己患有癫痫不能驾驶机动车而仍然驾驶,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为间接故意,已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此外,按照现有信息看,张某同时符合构成该罪的主体要件。因此,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且已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在没有从轻减轻的情节时,应当按照刑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在十年以上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