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代孕事件掀起轩然大波 杭州也曾有过因代孕引发的诉讼 女子起诉要求法院证明“我不是这个代孕孩子的妈妈”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1-22 07:22   

都市快报讯 近日,知名女星郑爽的前男友张恒在微博晒出了两个孩子的照片,张恒的朋友发表录音,其中一段疑似郑爽的声音曾在胎儿7个月大时提出弃养。截至目前,郑爽所发的回应微博里没有否认“代孕和弃养”的指控。

1月20日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监管中心主管重点刊物《广电时评》刊发文章,评郑爽境外代孕、曾欲弃养一事,称代孕不是私事,与法不合,有违社会主义公德。这样的演员,私德有亏,其本人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上的社会公德示范作用并不积极正面。

此事也将代孕这一话题掀开,引发巨大反响。

代孕在我国是违法的,会导致一系列法律与人伦纠纷,在杭州也发生过因代孕引发的诉讼。

杭州女子起诉

“我不是这个代孕所生孩子的妈妈”

2015年5月8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曾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

在该案中,原告王女士(化名)将与前夫的孩子小凯(化名)告上了法庭。她要求法院判令小凯与她不存在亲子关系。

为什么王女士会这么要求呢?

王女士认为,自己和小凯没有血缘上的关系,自己和前夫张先生(化名)在2011年就已离婚,当年张先生是与其他女人生育了双胞胎,其中一名就是小凯,并让小凯亲生母亲冒充自己的名字在医院做了手术。并向法院提供了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还有小凯的新生儿病历。同时证明自己与小凯的亲生母亲血型不符。

而小凯的代理人也就是他的亲生父亲张先生则表示,小凯是王女士的亲生儿子,是在自己与王女士的婚姻期间,双方协商一致雇人试管代孕所生。整个做试管和怀孕过程王女士都是知晓的。他一直认为小凯就是他与王女士双方都有血缘关系的试管婴儿, 并非“外遇”所生。他认为王女士打这场官司的真正目的是想要逃避支付抚养费和以“外遇”污蔑他,博取法官同情。

张先生提供了代孕机构的服务证,证明王女士对此是知情的。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承认小凯据以出生的卵子不是来源于王女士。

法院认为代孕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张先生提出的代孕协议是无效的,不支持张先生的辩称,最后判决王女士与小凯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律师:代孕分为两种,在中国均违法并明令禁止

杭州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冯雨禾律师:

代孕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女性提供卵子借其他妇女子宫生子,二是当事女性不提供卵子,借用他人卵子和子宫生子。在这起案件中,王女士和张先生用的应该是第二种方法。

杭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吴晓洁家事律师团队:

在我国代孕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并不承认代孕的合法性,且代孕属于行政立法禁止行为,而代孕双方签订的《代孕协议》则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谁才是代孕出生孩子的母亲?

法院:分娩者为母

司法实践中,对于代孕生母的认定,根据出生事实遵循“分娩者为母”原则;对于代孕生父的认定,则根据血缘关系而作确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份涉及代孕的判决书中指出:“生育过程中怀孕分娩的主体均是不孕夫妻中的妻子一方,而代孕与之不同的是,怀孕分娩这一环节从不孕夫妻中的妻子一方转移给了其他女性,从而背离了分娩者为母的原则及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故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分娩者为母”的原则认定委托代孕的妻子非法律上的亲生母亲,委托代孕的丈夫是法律上的亲生父亲,代孕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代孕方式虽不合法,但代孕亲子关系客观存在,如果委托代孕的妻子将代孕所生子女视为自己的子女,并履行了作为一名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保护、教育、照顾等诸项义务,则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法典》中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参考(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判决】

代孕协议为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在判决关于代孕的案件时,法院会认为《代孕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内容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而遇到代孕协议引发的纠纷时,会判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判决将代孕费用返还给委托代孕方。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孙毓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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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女星郑爽的前男友张恒在微博晒出了两个孩子的照片,张恒的朋友发表录音,其中一段疑似郑爽的声音曾在胎儿7个月大时提出弃养。代孕在我国是违法的,会导致一系列法律与人伦纠纷,在杭州也发生过因代孕引发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