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与消防专家均出庭作证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消防救人指令不及时、搜寻路线不当,物业的消防设施及管理、救援处置存在问题,莫焕晶有配合救援行为。
对打火机、水桶、榔头等物证,辩护人认为水桶和榔头能印证莫焕晶有救火行为;诉讼代理人则提出,水桶并未实际用于救火,莫焕晶供述用榔头敲击玻璃试图救人虚假。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申请,法庭通知参与现场勘验的民警——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中队长程轩出庭作证。
辩护人主要围绕进行第二次现场勘查的原因、窗帘与沙发的距离、提取水桶的位置及桶内有无水、玻璃窗有无击打痕迹、被害人受困房间有无过火等进行发问。
辩护人:你有没有在现场看到两个水桶?
程轩:看到了,我们提取的位置是在客厅区域,里面有水。
辩护人:有没有注意到女儿房间和保姆房间之间有一个玻璃窗,有没有被击打的痕迹?
程轩:玻璃表面附着有烟灰,把烟灰去掉以后没有看到明显的破碎痕迹。
诉讼代理人补充发问,“你们在勘查之前有没有人动过这两个水桶?”
程轩回答说:“我们勘查的前期,消防人员在用这两个水桶。”
为证明莫焕晶供述用榔头敲击玻璃试图救人虚假,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出示了其用榔头敲击玻璃的实验照片,公诉人、辩护人均认为该项证据没有证明力,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因相关证据涉及较多消防专业性问题,法院依职权通知两名有消防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分别是公安部灭火专家伍和员、浙江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刘学祥,两人均表示与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也未参与本起火灾具体情况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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