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情况司法层面难证继父子关系
倪先生无奈之下,只能采取司法途径。
记者联系了浙江省六律律师事务所周艺春,周律师出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项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该条中表示只有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父母子女关系规定。周律师表示从倪先生反映的信息来看,第一倪先生是判决给父亲的,第二他母亲再婚时,他已成年且在学习工作。综合考虑倪先生的案例在本法并不适用,不能界定继父子关系。除非倪先生后期对继父有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与继父产生足够的亲密程度,倪先生可以提出适当的法定继承权利。
对此,倪先生表示虽然他在外地工作,在母亲去世以后,倪先生对其继父有尽到赡养责任,当时他没有经济能力,在继父生病期间,也依旧从自己阿姨那里借钱为继父看病。也因为这样他才会背负十多万的债款。
对于这个问题,周律师表示以此来界定继父子关系有待商榷:“我个人认为的话,我是比较偏向于他个人来帮助的行为,当时他已经成年,回来帮助长辈的行为,从这个行为来参照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点牵强,在他反映的信息来看,他并没有达到如达亲生子女关系那样的亲密关系。”
对于倪先生的债务问题,周律师表示如果是继父自己形成的债务问题,就他现在情况是不需要的承担的,对于母亲这边的债务,在可偿还范围以内去偿还这个债务就可以了。
目前,倪先生依旧在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的办法。后续情况,杭州之声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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