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公安条例在手 难以特事特办
在今年11月到12月期间,倪先生多次来到城南房管站咨询户主变更问题,但都得不到解决。为此,倪先生向本台《民情热线》求助。倪先生说:“我现在继承的那个房子是我继父跟我母亲的遗产,他那边说起来,我别的证明都已经齐全了,就缺少一个,我跟我继父一个关系证明。”
对此,记者联系到了上城区城南房管站站长戴嘉俊 ,戴站长表示继父子关系情况特殊,之前已经叫他开具了继父无子女证明,但是问题出在户口上。戴站长说据他们了解倪先生的户口并没有落户在该房屋由于这个因素,继父子的关系证明变成了关键点。戴站长:“这个证明必须要提供,因为我们这里是有文件规定的,作为我们这个部门,您不能开具的话,我们肯定是不能办。”
除此之外,戴站长也希望记者告知倪先生,该房屋系属公房,属于国有资产,并不是他母亲和继父的遗产,他能继承的只是一个公房的承租权。
戴站长所说文件即为:杭房局[2004]59号、杭房[2006]295号文件和杭政办函[2016]28号文件及业务指导意见。
文件内容记者梳理如下: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住建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也表明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城南房管站通过综合考虑到,给倪先生以下意见,记者摘录如下:申请人是承租人的再婚配偶的子女,在咨询更名时,我站工作人员明确要求需要公安部门或者司法部门提供承租人所有子女证明并经公证推举。
城南房管站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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