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圈内买卖个人信息绝非个别现象
房产销售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案件,快报去年12月7日也曾报道过。去年9月初,江干网警大队在网上信息巡查时发现,杭州有几个房地产销售QQ群里,每天都有人在发小广告,声称出售海量真实的人员身份信息。
江干警方介入调查后,很快揪出了背后的“信息贩子”、杭州人周某。他曾从事房产销售,他一方面把自己掌握的人员信息放到网上出售,一方面大量收购其他房产销售人员手中的个人信息,再加价转卖。据警方统计,他个人电脑里储存的个人信息有上千万条,除了杭州的900多个小区楼盘业主信息外,还有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的海量数据。
杭州房产圈一位资深人士昨天对记者说,房产销售人员、房产中介人员买卖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圈内已绝非个别现象。
“房产销售分开发商自己销售和代理公司销售两类,开发商自己的销售因为经营的楼盘比较集中,客户个人信息数量不会太多,这类信息的买卖要少一些;销售代理公司往往同时代理多个楼盘,对客户信息的需求量大得多,买卖信息的情况就会更多。”
这位资深人士说,刚入行的房产销售人员,当然可以选择从零做起,一点点积攒人脉,但花不多的钱,一口气买到成千上万条客户信息,显然是一条“捷径”。这些客户信息掌握在销售人员手里,其数量、质量,就是衡量他们能不能干的标准之一,公司一般也不会去过多干涉的。在这个问题上,房产中介人员的套路也是一样。
“杭州房产圈内,对这类买卖个人信息行为的严重性还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位资深人士说。
购买客户个人信息 可能涉嫌犯罪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瑞江说:公民个人信息遭泄露的事屡见不鲜,很多人都有被房产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商业机构“骚扰”的经历。为充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严厉打击相关犯罪行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进行了完善,设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量刑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简言之,提供个人信息一方和获取个人信息一方都可能涉嫌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将公民个人信息免费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盗窃、欺骗等方法获取个人信息均可构成犯罪。比如,黑客非法盗取他人QQ号码获取QQ空间保存的通讯录提供给他人可能构成该罪;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拷贝客户信息出售给其他保险公司可能构成该罪;房产中介公司的从业人员购买其他房产中介公司的客户信息也可构成该罪。
至于房产中介公司,如果因管理疏漏,造成客户信息泄露,使得客户受到骚扰,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