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查明侵权人身份后,当事女同学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酌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与其是否真的当了“小三”无关。
另一方面,假如侵权人的确因为第三人的介入导致出现离婚等情形,如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但不应该通过此类方法来“维权”和泄愤。
签约律师张逸君: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
“小三”其实是网络流行语,简单来说就是插入已婚家庭的第三者,对于这类人,不管是大众观念还是道德评价,都是否定态度居多。但要注意的是,“小三”同样是公民,受法律保护,不能用道德评价去任意践踏法律的威严。也就是说,不管当事女生到底是不是“小三”,其名誉权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相关规定,若原配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
另外,根据上述意见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侵权人如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侵权行为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拘留、罚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若文中的横幅张贴人与当事女生因此事发生相关诉讼,法院会综合拉横幅的地点、方式、横幅内容、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具备污辱和诽谤的内容,情节是否严重,有没有捏造事实公然丑化某同学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或其他方式公然损害某同学名誉等。
不过要注意,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被害人需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从另一角度来说,婚姻出现状况,原配应该理智地与男人沟通解决,搜集相关证据,合理合法地来争取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通过张贴横幅、公开谩骂等简单粗暴的行为,来让第三者不好过。这样的行为可能一时痛快,但也给自己带来了不可避免的麻烦,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