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把当晚一起喝酒的两个老乡告上法庭
郭先生醉酒后撞上楼道玻璃
郭先生39岁,陕西人,在杭州做保安。
去年8月19日晚9点多,郭先生带着5岁女儿去接妻子下班,突然接到老乡刘某打来的电话,约他一起喝杯酒,郭先生欣然应允。
郭先生把妻子、女儿接到馒头山附近后,刚好碰到了刘某以及老乡杨某。随后,郭先生将妻女送到出租房后,便与刘某、杨某一起喝酒去了。
据警方询问笔录,当时林某、杨某见到郭先生时,发现对方已经喝过酒,但没有进行劝阻。当晚三人共喝了一瓶多45度的四特酒,其中一瓶是500ML,喝了2个多小时,直到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各自回家。
凌晨1点45分左右,郭先生因醉酒加上腿疾步态不稳,在回家上楼途中摔倒,撞破了楼道左侧玻璃,导致右手肘大动脉被割破,因出血过多而死亡。经公安机关检测,郭先生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毫克/毫升,属于醉酒状态。(详见去年8月21日快报A07版报道《昨天凌晨3点,宋城路一男子倒在血泊中 事发时他已大醉,右手肘有一道大口子 可能因拳打玻璃窗后被割伤而失血过多……》)
事后,郭先生的亲属包括妻子、女儿,以及69岁母亲,将两位老乡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9点30分,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醉酒死亡案。
老乡在其已喝过酒的情况下劝其再次饮酒 知其行动不便还邀请其喝酒 原告诉请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11万元
为何要告两个老乡?
原告律师说,郭先生的死亡,系摔倒撞击玻璃、被碎玻璃刺切右手肘大动脉,以至出血过多所致。其中,房东在楼道边不当安装玻璃是主要原因,先前已经将房东告上法庭,经双方认可调解,房东赔偿7万余元。
原告认为,本案中两被告不仅是郭先生朋友,而且是老乡,不应该在其已喝过酒的情况下劝其再次饮酒,而饮酒后没有履行一起喝酒而形成的相互保护、照顾义务,存在特定情况下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导致郭先生致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认为,因两被告都是老乡,本可以私下调解,但两被告中,刘某认为房东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杨某则以不认识郭先生为由推脱。
昨天,两被告均没有出庭,也没有请律师出庭,而原告三人都在陕西老家,也没有出庭。
法官认为,法院已按正常程序传唤两被告,但均没有出席,则视为自动放弃答辩。
庭上,原告辩护律师出示了近20份举证材料,其中包括事发现场监控、受害人与原告关系、院方、警方等相关证据。
原告辩护律师补充说,2013年,郭先生在下班途中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其左腿伤残,“当时我就是其律师,由于他左腿打了钢板,所以伤残等级没来得及鉴定,一直在协商中,没想到现在又出了这样的事。”原告律师说。
原告认为,通过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两被告明知郭先生因交通事故有腿残,行动不便还邀请其喝酒,虽然郭先生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不够审慎,但两被告在其两次喝酒后未采取将其直接护送到家里交给其家人管束、照顾或报警等措施来对其人身安全予以保护,而是采取放任态度,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人身损害金116394.68元。
此案将择日宣判。
喝酒同席酒后出事故
事后被追究责任的同饮者不少
酒后酿成的悲剧不少,其中与出事人员一同上酒席的朋友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也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
7月4日,杭州中北桥运河有人溺水。经警方调查,溺水者小陈23岁,事发前,他曾参加公司的聚会,他是饭局组织者之一。
当晚,小陈喝了四瓶酒,临时有事离开,后有人报警,发现他在运河溺水身亡(详见快报7月5日报道)。
事后,小陈的表哥曾打来电话到快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是否可以向小陈生前所在单位寻求赔偿。当时,快报“律师来了”签约律师表示,这种情况确实可以向单位提出赔偿,但相对来说单位责任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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