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律师杨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法律事务,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公司诉讼、房地产类、劳动争议类纠纷等。
签约律师茅玮民: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毕业于浙江大学。曾获杭州市劳动法律事务优秀专业律师称号,为多家大型外企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擅长领域包括劳动纠纷处理、外资企业法务和知识产权法。
律师:这个问题涉及精神病鉴定,关键就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首先,如果确实是精神病人发病期间发出的红包,作为监护人,(一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父母)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之规定,可以要求返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仍拒不返还红包财产,则行为人的监护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讨要。但在本则新闻中,如果小方的精神病鉴定中不能证明其最初在何时发病,可能难以主张小方发红包行为的无效性。
同样,如果能够证明银行给小方办卡时,小方已经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那么小方母亲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但难度同样在于精神病鉴定无法判断最初的发病时间。
最后,关于当事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前述,如果证明当事人是患病期间辞职的,则该辞职无效。因当事人患精神病,应当享受医疗期。医疗期结束后,精神病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过鉴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所以,当下应该证明当事人的确患有精神病(如医院的诊断),然后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无效。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当事人的父母可以监护人的身份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另外要提到的一点是,当事人的父母如果被确认为监护人,则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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