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随意传播视频、评论视频吗?
吴旭华:传播,这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目前还不能确定首次将视频传送到网络上传播的人是否和拍摄者为同一人(同一个人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为了分清责任,姑且假定是不同的两个人)。
视频传播者又包括了首次上传传播者和扩散传播者两种类型。
虽然由于微信群的传播方式是限定在特定人群中,和互联网其他传播方式(譬如上传服务器,供不特定人观看和下载)有所不同,但是因为微信传播的迅速性和广泛性,因此也可以认定为是一种互联网的传播。
首次传播者将视频在微博微信中传播,视频中两位主人公脸部未做任何处理,熟悉的人完全可以辨别这两个人的真实身份,并将对两人声誉、品德造成负面的影响,首次传播者显然已经构成侵权,侵犯了两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
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由于视频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已经实际在社会上造成了对两位主人公的不良评价,因此,两人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如前所述,如果只是拍摄没有传播,两人隐私权并不受侵犯,但是因为传播行为的发生,导致了两人的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受到了侵扰,由此也侵犯了两人的隐私权。
至于肖像权,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两人的肖像被他人查看无需赘述,关键在于传播
过程中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有,侵犯两人肖像权,如果没有,则不构成侵权。
关于扩散传播者,前提是一对多的传播,与首次传播者从动机、目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并无二致,侵权认定也应当相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几,不认为是扩散传播者。
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至于评论者,如果只是表达自己的观点,不涉及到对两位主人公的侮辱、诽谤,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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