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滥诉将受到更有力制裁
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度的转变,不是否定法院的审查功能,也不是降低法院可审查案件的条件,更不是将立案工作粗浅地简化为单一的登记手续,而是为了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打通了渠道,让更多的社会矛盾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化解。这一改革举措能够使法院的诉讼审判更加亲民、便民,也是向大众普及法律观念,把社会治理方式转型到法治轨道上的一条重要途径。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208、20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