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双夏律师针对一方婚前开户及婚后开户购买股票的情形,搜索了2011年至2015年间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各地法院的生效判决,完整总结了司法实践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分享给大家。
一、夫妻一方婚前开户购买股票的情形,分6种情况讨论
1.如果婚后对账户未进行操作且未投入共同财产,那无论盈利或者亏损,根据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分割时股票及收益均系开户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如果婚后对账户进行操作但未投入共同财产,若此时股票获得收益,法院的判例是支持开户方继续持有股票,给予另一方婚后收益(离婚时股票的市值减去结婚时股票的市值)一半的折价款。
3.如果婚后对账户进行操作但未投入共同财产,若此时股票亏损,根据法理认为应由开户方继续持有,剩余部分为其个人财产。
4.如果婚后对账户进行操作,且投入共同财产,若能够分清投入、盈亏等情况,当股票账户获得收益时,法院的判例认为应由开户方继续持有账户,给予另一方婚后收益(离婚时股票的市值减去结婚时股票的市值)一半的折价款。
5.如果婚后对账户进行操作,且投入共同财产,若能够分清投入、盈亏等情况,当股票账户亏损时,依据法理我们认为婚前资金系个人财产,婚后股票系共同财产,可以按照结婚时股票的市值与婚后投入的金额比例进行分割。
6.如果婚后对账户进行操作,且投入共同财产,若不能够分清投入、盈亏等情况,此时不管盈亏与否,该股票账户市值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的判例是考虑开户方的出资状况,给予开户方适当多部分的股票款。
二、婚后开户并操作的情形,分2种情况讨论
1.如果账户是由一方开设并操作的,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原则上以自愿协商为主,若协商不成,法院的判决主要有两种类型:A.一方持有股票,给予另一方一半折价款。B.双方各自持有一半数量的股票。
2.夫妻双方各自开设账户进行操作,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例是账户仍由各自持有,账户余额市值高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股票市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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