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重度毁容
妻子被判无期并赔180万
经杭州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全身约45%Ⅱ-Ⅳ度烫伤,面部重度容貌毁损,双肩关节、右手指关节活动受限,右耳鼓膜穿孔、右耳听力下降,属重伤二级。
同样经司法鉴定,黄某作案时处于抑郁发作期,精神疾病导致其对作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但未完全丧失。鉴定结论显示,黄某当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产后抑郁,怕离婚后自己一无所有且女儿没人带,我本来只是想报复教训一下他,油锅没朝他脸上泼,只是朝他上半身泼,没想到溅到了他头上……”黄某在认罪的同时,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
王某及其家人不愿谅解黄某,认为黄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同时王某还向黄某提出581.5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因怀疑丈夫另有相好,担心离婚后对自己及孩子不利,以热油泼头面部等方式故意伤害丈夫身体,致人重伤并造成特别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从未供认过其有杀死丈夫王某的主观故意,认定其故意杀人犯罪的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黄某犯罪手段残忍,致人严重毁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黄某系产后抑郁患者,因病导致对丈夫的猜疑、不满扩大,作案时抑郁发作,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作案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万元(包括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1万元及缴至法院代管的9万元)。 |